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很多人都能夠想到要對撫養權和撫養費進行處理,但其實對於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而言,除了要支付撫養費外,同時也是享有探視權的。那通常夫妻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該如何行使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該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二、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離婚不僅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孩子的撫養問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當熱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後就變成了陌生人,連孩子也不願意對方見。這實際上是侵害對方探視權的行為。如果您的探視權受到了損害,您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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