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異地分居幾年算離婚?
一、 夫妻異地分居幾年算離婚?
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分居一般是指保留夫妻關係但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准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起訴到法院離婚。對於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但分居滿2年,法院會支援離婚。
二、《民法典》(2021的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夫妻之間離婚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雙方無法通過協商來辦理離婚的,那麼就必須要提交相關材料到法院進行起訴離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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