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怎麼到法院起訴?
一、女方提出離婚怎麼到法院起訴
女方離婚起訴的程式為: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法院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准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准予離婚;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准予離婚取決於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如果女方想離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起訴離婚需要準備起訴狀、證據,並遞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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