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協議有效條件是什麼?
離婚協議其實就是在協議離婚方式中要求離婚夫妻必須要簽訂的協議書,其中主要是對離婚的相關事項做出約定,就包括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問題以及債務清償進行約定。但離婚協議也是需要滿足了規定條件之後才有效,那到底離婚協議有效條件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協議有效條件是什麼
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已經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完離婚手續,且該離婚協議已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政局進行了備案。
二、辦理協議離婚要準備哪些材料
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 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三、協議離婚的手續怎樣辦理
1、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2、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3、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4、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式要比訴訟離婚簡單很多,但是因為婚姻登記機關不像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沒有實質審查權,常常導致婚離了,但是麻煩還有一堆。當事人還需要逐步解決財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等一系列的糾紛。如果遇到了什麼問題,其實都是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然後再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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