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己訴訟的步驟有哪些
一、離婚自己訴訟的步驟有哪些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從程式上來講,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就只能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准予離婚的做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況是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就調解離婚。
離婚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家人的事。不僅影響了自己所有的人際關係,而且還對彼此傷害也不小,如果兩個人能在一起就儘量別分開,大家一起攜手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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