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多久可以登記再婚
一、離婚後多久可以登記再婚?
這個婚姻法上沒有嚴格規定,二婚登記所需證件和手續: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與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3、當事人提交3張2存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二、再婚登記流程:
1、申請
需提交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
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
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
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
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四、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如果沒什麼問題的話,有可能上午跟前妻或前夫領的離婚證,下午就可以再跟別人登記再婚了,法律上規定的是隻要當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結婚登記的條件就行,並沒有限制民政局多長時間之內,不能給辦理離婚登記的這些人辦理再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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