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是如何維護女方權力,女方出軌怎麼判
一直以來,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無論在社會上還是在婚姻上,普遍地位低,鮮有話語權。即便如此,法律的制定也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新婚姻法較好的維護了婦女的權益,讓婦女不會那麼容易受到傷害。那麼,新婚姻法是如何維護女方權力?女方出軌怎麼判?請看下文。
一、新婚姻法如何維護女方權力
(1)對男方離婚權的限制性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婦女特殊時期的保護,依據該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一定時期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有助於保護婦女和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此外,女方提出離婚或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例外規定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2)現行《婚姻法》設立了離婚補償制度。我國《婚姻法》新增加了離婚補償制度,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本條款的規定,既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對婦女的保護。
(3)財產保護兼顧公平,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於歷史的原因,男女的經濟地位還存在實際的差別,女方的經濟地位一般低於男子,所以法律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此外,《婚姻法》還增加了一條,即離婚時,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條款主要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農村婦女利益的重視。
(4)沿用經濟幫助制度。現行《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與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存在一定差異,離婚時接受幫助的多為女性。
二、女方出軌怎麼判
在離婚案件中,由於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有很多。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往往耗盡心機去調查另一方有過錯的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出面調查,而忽視了對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證據保全工作。
因此,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46條規定的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非常難以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院一般也不會輕易認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當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但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根據《婚姻法》46條提起損害賠償依據不足。而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決書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的問題,在財產分割上,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男方不得在女方懷孕的時候提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男方要照顧女方,若女方經濟困難,男方要給予適當幫助等等。所以,男女雙方結婚後要好好培養夫妻關係,不要輕易離婚,因為離婚不僅影響到夫妻雙方,還會影響到整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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