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分居協議書的意義在於緩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離婚。分居可以是夫妻雙方暫時分離,各自冷靜,避免不必要的衝突並反省除離婚外是否還有其他解決問題的方法。要怎樣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可以將其看作是特殊的合同,那書寫時須滿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相關要求,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在簽訂時建立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這樣才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參考以下主要內容:一、協議人自願分居,在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在分居期間,任何一方不得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二、雙方互不履行相互扶養義務。三、在分居期間,雙方的收入歸各自所有,雙方均不得對外借債,否則視為個人債務。四、分居時間最好為2年。五、分居結束時,應該有如下選擇條款,雙方是自願恢復夫妻關係,還是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併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還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起訴法院,本協議將作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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