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財產分割問題的處理是什麼?
先析產,後分割,分家析產應以財產共有為前提。通常,對家庭共有財產關係的認定,首先要區分動產、不動產。動產以佔有為公示標誌,其共有狀態雖然有時難以直觀判斷,但藉助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動產取得的原因、各當事人的出資以及對動產的實際使用狀況等,可以作出綜合判斷;而對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輛)、不動產(如房屋)等的共有關係認定,則主要通過登記來判斷。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判定,一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家庭成員是否存在共同生活關係;
(2)家庭共有財產關係是否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係的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
(3)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民間俗稱為“分家”,但這個“分家”往往涉及財產關係的性質。
一種是財產確屬家庭成員共有,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用勞動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產資料;家庭成員長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遺財產;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等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家”,實際上是法律意義上的“析產”。另一種是父母將屬於自己的財產如存款、金銀首飾、房產等分給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這雖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這種“分家”實際是父母作為財產所有人對他們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
由於共有財產糾紛的情況比較複雜,不僅涉及家庭共有財產與個人財產、夫妻財產、與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以及各種不同的共有財產之間的界限和關係,還因財產所有權主體、客體、內容的複雜性和不斷變化等情況,使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因此,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應根據不同的財產性質把握調解處理的原則。
家庭共有財產一般是指家庭內所有成員共同製造的相關財富。如果需要進行分家的話,就要講家庭共有財產進行相關平均分割或者是進行協商相關分割,如果協商分割不下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拿回自己應得的那一部分。
針對於家庭財產分割的公證,首先當財產分割的各方簽署好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協議之後就產生法律效力,但是為了日後不會產生相關的糾紛,可以直接到公證處將協議進行相關公證即可。公證之後,其法律效力就會上升。不得進行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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