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10次離婚不判怎麼辦?
一、起訴10次離婚不判怎麼辦?
可以過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如果雙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定離婚理由或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的,此時經審理、調解無效時,法院會結合雙方的意願,判決不予離婚。從法律層面上,法院判定離婚必須有法定的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則可嘗試通過協議離婚的途徑,這種方式能節省更多時間和精力。
二、打離婚官司判決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1)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三、離婚訴訟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四)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五)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在我國如果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係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的方式的,一種是起訴的方式。而如果其中一方經過多次的起訴都沒有判決離婚的話,那麼可以在最後一次判決結果給出之後的半年之內再次提起離婚的訴訟申請並補充相應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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