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金是要分割的共同財產嗎
小紅被診斷出患有乳腺癌,好在在此之前給之際買了重疾保險,最終獲賠80萬元。
好久不出現的老公小明突然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這80萬保險理賠金。理由是小紅購買保險在婚後,80萬元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那麼,80萬元保險理賠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的保險法,個人繳納保險可能會涉及多種財產性價值,主要包括保險費、保險價值、保單紅利、養老金、保險理賠款、退保現金價值等等。
那麼在人身保險中,這些財產性價值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呢,李律師這裡主要講這個問題。
我們先來看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第一,保單的現金價值
假設,小紅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工資為自己購買了重疾險(或任何一種保險),且在保險期內沒有患癌,也沒有獲得保險理賠金。
此時小明得知,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保險。
那麼,小紅購買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屬於與小明之間的共同財產,小明有權要求進行分割。
保單的現金價值即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退還的金額。
因為小紅在婚後取得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退還的金額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明有權進行分割。
離婚時,若小紅不願意繼續購買保險,那麼保險公司退還的金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保險公司退還的金額應向小明支付一半。
若小紅即使離婚也選擇繼續購買保險,因保單的現金價值無法實際得到,即保險公司不會實際退還保單的金額。
此時應找保險公司確定如果退保或解約能退回的金額,在確定後由小紅另行向小明支付該確定金額的一半。
第二,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所獲得的保險金
假設,小紅考慮到養老的需要,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工資為自己購買了終身年金保險,計劃在兩人老了以後能有一份保障。
這款年金保險每年均有養老金匯入小紅的賬戶。此時小明得知,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該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李女土賬戶內的養老金。
那麼,小紅購買年金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即解約或退保時可以退回的金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明有權要求進行分割。
雖然這份年金保險屬於投保人小紅個人所有,但因為小紅在婚後取得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即解約或退保時可以退回的金額)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明有權進行分割。
那麼針對小紅賬戶中保險公司已經支付匯入的養老金,小明是否有權進行分割?
因為終身年金保險是以小紅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即小紅只要在世,均可以定期領取合同約定的年金。
終身年金保險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而是人們通過壽險公司進行的一項投資,當投保客戶購買年金時,保險公司為客戶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其帶有分紅功能。
這類保險合同所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小明除了有權對保單現金價值進行分割外,也有權對小紅賬戶中已經存在的年金及利息進行分割。
我們繼續看看屬於個人財產的情況
第一,以死亡為給付條件所獲得的保險金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假設,小紅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工資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該保險以小紅的死亡為條件,並指定其丈夫小明為受益人。
即小紅因意外事故身亡,丈夫小明有權申請領取保險理賠金。
若小紅在保險期內不幸意外身亡,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理賠金,應屬於小明個人財產。
第二,具有人身屬性的保險金
本文所舉小紅的案例正是此種情況,小紅為自己購買的重大疾病險所獲得的80萬元保險理賠金具有人身屬性。
即該保險是以小紅身體受到傷害為條件,依附於小紅的人身。
即使該款重大疾病責任疾險是小紅於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其所獲得的保險理賠金仍屬於其個人財產,其丈夫小明無權要求分割。
這個案子,最後法院的判決:准予離婚,但保險理賠金不予分割!
理由是:80萬元屬於保險理賠金,根據《保險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險理賠金屬於小紅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小紅雖然婚姻破裂,但,讓人慶幸的是,小紅最終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個人財產。如果您的婚姻生活中遇到不平的遭遇,請一定記得,法律會是您最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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