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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求退還彩禮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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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求退還彩禮的規定有什麼?

一、被告要求退還彩禮的規定有什麼?

訂婚彩禮返還的條件是:

1、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不久離婚需要返還彩禮嗎?

1、結婚後給的彩禮、聘金屬於共同財產;結婚前給的彩禮等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一般情況下,彩禮是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若是領取結婚證之後才給的彩禮和聘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辦理離婚手續是需要均等分割。因此離婚後是否需要返還彩禮,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標籤:彩禮 退還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