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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夫妻雙方賠償的比例

離婚後財產夫妻雙方賠償的比例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一方存在過錯,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那麼,離婚後無過錯方向過錯方需求賠償的比例是怎麼樣的?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後財產夫妻雙方賠償的比例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離婚時一方存在上面規定過錯,才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就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分割比例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比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0)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離婚損害賠償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無過錯方才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而且財產分割可以要求多分。當然要看離婚的實際情況,分割比例以實際情況為準。所以,處理這些問題,小編建議去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