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保全後我的車可以賣嗎?
一、離婚財產保全後我的車可以賣嗎?
離婚財產保全的車輛不能進行買賣。
申請人需要提供保全金,如果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需要賠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保全期限到達,可以進行買賣。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後,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夠加以執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屆滿,如果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的效力將消失。 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後當事人可以隨意取走。
被申請人如果提供相應擔保可以進行買賣。《民事訴訟法》 第九章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汽車財產保全及手續:法院審查申請人提交的保全材料後,如果裁定保全,會到車管所辦理查封汽車的保全手續,裁定生效後,該汽車只能使用,但不能買賣過戶。最後,我們想提醒當事人注意財產保全是與訴訟緊密相關的,如果沒有訴訟,就不可能走財產保全的程式。另外,財產保全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保全錯誤時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在離婚訴訟中,風險相對而言要小一些,因為保全的畢竟是夫妻共同財產。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綜上所述,可能在婚姻還生效的期間就出現了想要將車輛賣掉的想法,但是因為離婚事實的出現導致所有的財產被法院凍結保全了,所以只要車輛還沒有被合理地分配完畢或者保全的期限還沒有到來之前是不可以讓當事人直接以售賣的形式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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