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涉及財產起訴是怎樣判定的
一、離婚不涉及財產起訴是怎樣判定的
法定的離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情況。如果沒有上述事由或者法院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那麼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離婚但是對財產不進行分割,那麼法院會尊重但是人的意願,判決離婚但是不對財產進行分割。只是離婚天然地包含著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在離婚時沒有一併處理的,在離婚後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處理。
二、撫養權
關於孩子撫養權: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個人素質、經濟條件、生活環境等誰的條件更利於孩子成長分析的。兩週歲以下孩子一般歸女方,孩子10週歲以上的,還會考慮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撫養費,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關於財產:一般來說婚前財產歸個人的,婚後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均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個人債務個人償還,共同債務,共同償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我國的相關離婚案件中,相關的起訴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的,相關的人民法院容易判定這類離婚案件。表明雙方的相關感情已經破裂,無法進行相關的複合的可能。我國的相關人民法院對這類相關的案件進行相應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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