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但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少的工廠企業頂風作案,未經處理就直接將有毒有害物質對外排放。這些行為不僅會造成環境汙染,而且本身就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屬於刑事犯罪行為,理應被追究法律責任,就算是從犯也不例外。那麼汙染環境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說道說道。
一、汙染環境罪
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汙染環境罪從犯的定義
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
三、對汙染環境罪從犯的處罰規定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此時,從犯處罰可能比主犯重;或者從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此時主犯也不會因從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而隨從重處罰,此時,從犯處罰也可能比主犯重。
從犯所應承擔的刑罰明顯會低於主犯,汙染環境罪從犯的量刑自然也不例外,但這並不代表汙染環境者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為了有效的保護環境資源,我們應該儘量避免作出汙染環境的行為,不要因為短期的利益而對環境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如果在生活中發現他人汙染環境應立即制止或將此情況上報給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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