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汙染環境罪受到什麼處罰
一、犯汙染環境罪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汙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汙染環境罪關於主觀過錯的認定
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汙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汙染物種類、汙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汙染犯罪,但有證據證明確系不知情的除外:
(1)企業沒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或者已經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並且防治汙染設施驗收合格後,擅自更改工藝流程、原輔材料,導致產生新的汙染物質的;
(2)不使用驗收合格的防治汙染設施或者不按規範要求使用的;
(3)防治汙染設施發生故障,發現後不及時排除,繼續生產放任汙染物排放的;
(4)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後,繼續生產放任汙染物排放的;
(5)將危險廢物委託第三方處置,沒有盡到查驗經營許可的義務,或者委託處置費用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處置成本的;
(6)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7)通過篡改、偽造監測資料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8)其他足以認定的情形。
-
我國刑法對走私廢物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走私廢物罪(取消走私固體廢物罪,刑法第155條第3款),是指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犯走私廢物罪的,處五年以...
-
幾點以後擾民可以報警
22點至次日凌晨6點擾民可以報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噪聲管制時間是22點至次日凌晨6點,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所以要參照當地的管理辦法。噪音汙染可以向110報警,但警察一般是到場制止、警告,很難給予罰款,因為噪音歸口管理部門是環...
-
環境汙染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環境汙染有時候是破壞生態環境,有時候會致人損害。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相關汙染企業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那麼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是什麼?下文便是本站小編給出的答案。一、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責任的概念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
-
共同汙染環境罪在法律上是怎樣定義的?
共同汙染環境罪在法律上是怎樣定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根據上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