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蛟洋鎮鄒坑村陳x小組與上杭縣蛟洋鎮鄒x村民委員會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
上杭縣蛟洋鎮鄒坑村陳x小組與上杭縣蛟洋鎮鄒x村民委員會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閩08民終5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杭縣蛟洋鎮鄒坑村陳洋小組(以下簡稱陳洋小組)。
負責人張XX。
委託代理人肖XX、丘瑞勇,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杭縣蛟洋鎮鄒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鄒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張XX,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曾用名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XX生(曾用名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孫XX(系張XX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黃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吳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吳XX。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吳XX。
上訴人陳洋小組與被上訴人鄒坑村委會、黃XX、張XX、黃XX、吳XX、黃XX,第三人張XX、XX生、孫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張XX、黃XX、吳XX、吳XX、吳XX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上杭縣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被上訴人鄒坑村委會與被上訴人黃XX、張XX(黃XX妻子)、黃XX、吳XX、黃XX等在2004年9月1日簽訂的編號為041XXXX2025的《上杭縣蛟洋鄉鄒坑村集體林地承包、林木轉讓合同書》無效。而此合同從杭林證字(2007)第XXXXX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的註記表明是該林權證頒發的依據,各方當事人對林權證中登記的“公爹老背頭”山場包含了“野排裡”山場的事實無異議,上訴人也主要是對被上訴人進行的“野排裡”山場的承包轉讓有異議,此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為不屬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杭縣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杭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審判長 丁XX
審判員 許XX
審判員 盧維善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 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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