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日常的買賣與借貸中,我們都要簽訂合同,這是雙方互相約定達成的一種契約,並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簽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之前有時會簽訂預約合同,那麼什麼是預約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呢?本站網將帶您在文中解讀。
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預約合同概念
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預約合同最早存在於買賣、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後被有些國家擴及於所有契約。不同國家對預約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的規定;違反預約合同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中國立法上應補充預約合同的規定,完善合同法。
(二)成立與效力
如前所述,預約合同的本質為契約,因此,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契約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內容是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行為,因而在性質上它只能是諾成契約,合同換言之,預約合同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約的可能性。
在理論上,預約合同與本合同(或稱本約)的區別是十分明確的,因履行預約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為本合同。但在實務中,有時很難辨別一項合意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合同。因此,預約合同與本合同的界定,不能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稱來論斷,而應當依照當事人約定的實質內容來判斷。
關於預約合同的形式,原則上與一般合同一樣,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但下列兩種情況須斟酌:
一是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本合同為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是否也應當採取本合同的形式訂立,對此,通說認為應視本合同所以為要式的理由來確定。如要式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慎重考慮為理由,如立有字據之贈與,則其預約也應解釋為須與本約採取同樣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時,預約不必與本約採取同樣方式。立法上如中國《澳門民法典》第404條之一規定,預約合同適用本合同的法律規定,但當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規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應延伸適用於預約合同的規定除外。
二是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僅限於本合同,則預約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響;如當事人約定本合同的形式擴及於預約合同,則從當事人的約定。
預約合同成立後,能否產生債的效力?根據各國立法例,無論是作為一般條款的預約合同,還是作為個別契約的預約合同,事實上都賦予了債權契約的效力。
因此預約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但大家應該注意:一是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二是當事人的約定,這兩種情況須斟酌,對於此類疑難之處,歡迎大家到本站網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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