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合同違約賠償的特點是什麼?
一、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混同。
在運輸合同中,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決定,違約的損害結果主要體現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侵犯,旅客人身傷亡和託運物滅失毀損的屬直接損害,運輸遲延的屬間按損害。因此,違約侵犯的不僅是合同債權,而且也包括合同以外的其他權利和利益。其次,行為人可以是特定當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第三人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其他同車船機運送的貨物造成特定貨物毀損的等,承運人應負法律責任。但當代市場經濟中,契約自由讓位於限制契約自由,所有權不可侵犯讓位於限制所有權,因而導致違約和侵權的區分漸失其原有意義。由於運輸合同的法定化、專門化、社會化和標準化,更是由於運輸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違約即是侵權,侵權必定屬於違約。因而區分違約和侵權缺乏必要的理論根據。
二、承運人的嚴格責任。
運輸合同標的物,既有人身,又有物品、貨物,所有標的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所受到的任何損害,均與承運人運輸行為有關,或由承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造成,或由承運人未盡管理職責而間接造成。運輸過程中,第三人侵犯債權的情況並不罕見,如運輸中的貨物被盜,旅客乘火車旅行中被車外人擲石擊傷等。從一般民法典理上看,此類行為並不能構成承運人的違約、更不是承運人侵權。但根據運輸法,承運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其理論根據,並不在承運人違約,而是法律為保護運輸利用人,賦予承運人的一項特別職能或義務。
三、多種責任制並存。
運輸生產的需求在於高速和安全,當代運輸雖然安全程度越來越高,但社會經濟發展所要求的速度也越來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間,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係。現代任何一種運輸生產活動都存在著與其他社會經濟活動不同的風險,尤以海上運輸、航空運輸為甚。不同的運輸方式所具有的風險程度不同。因此,運輸經濟要求對承運人實行不同的責任原則,各運輸方式中的責任原則又共同體現為不同程度的賠償責任限制和免責規定。
四、運輸合同責任形式以損害賠償為基本形式。
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形式多種多樣,民法典中一般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強制履行為責任形式。在運輸合同中,除個別情況外,損害賠償為唯一責任形式。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上所述運輸合同的特性和運輸活動的複雜性。
以上是航空運輸合同違約賠償有哪些特點的解答。不管是航空運輸還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對旅客造成人身損害,或者對運輸的貨物損壞、短少或者行包損壞,承運人除了可以依法免責外,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不管是不是主觀上的錯誤,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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