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構成要件有哪些?
(1)受讓人須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非交易行為需可取得所有權,但非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
(3)轉讓處分的標的物須為動產;
(4)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佔有。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時才為“善意”,否則為惡意,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讓人取得佔有的動產須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脫離所有人佔有的財產。
關於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並請求權一併喪失。原權利人有請求非法轉讓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善意取得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範圍有哪些?
對於善意取得的範圍,只有不動產和動產中的委託佔有物才能夠構成善意取得制度,由於欺詐行為所取得的除: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其他都可以適用。贓物與遺失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綜合上面所說的 ,善意取得就是屬於無處分權的人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從而由第三人獲得此財產的所有權;但前提獲得此所有權的第三人必須是要出於善意,不然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所以,不同的情形在處理方式上是會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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