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諮詢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些?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企業與提供技術諮詢的一方簽訂的,就技術諮詢服務的詳細事項作出約定的合同。我們知道,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難免會產生爭議。那技術諮詢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文章,相信閱讀之後可以解決您的疑惑。
一、技術諮詢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辦法解決合同爭議。如果選擇仲裁管轄,應寫明仲裁委員會的具體名稱;如果選擇訴訟管轄,也應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於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係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製度而言具有程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因合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自由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規定在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以節省費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產生的不利影響。應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自由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按照規定,在重慶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標的低於200萬元的合同,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其中訴訟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訴訟的程式較仲裁來說更為嚴格、公正,但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也應注意訴訟成本的控制,同時,當事人雙方在合同簽訂時,雙方就合同的管轄法院應做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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