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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隨義務違約怎麼處理?

合同附隨義務違約怎麼處理?

一、合同附隨義務違約怎麼處理?

合同附隨義務違約是需要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合同附隨義務的違約責任的規定是違反負責業務的規定的話,依然是需要承擔這違約的責任的,因為負責義務他必須要依附於合同當中的主義務才能夠存在,除此之外,至於規則原則應當按照過錯原則規則。嚴格界定服務合同附隨義務的範圍

合同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的義務。它是相對於當事人間明確約定的合同主義務而言的。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對附隨義務作了非窮盡的列舉,包括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但附隨義務的範圍並不能無限擴張,尤其是不能脫離合同的性質、目的,而必須依附於主給付義務,否則,將會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陷入極不對等的狀態。就本案而言,經營者所要承擔的合同主義務是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符合約定的住宿服務,車輛保管義務並不屬於住宿合同的附隨義務的範圍

二、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違反合同義務即違約,若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一般情形下,對於是否違約的判斷標準即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採取的是嚴格責任,即對於違約方而方言,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而附隨義務雖然是因為主合同的存在而產生的,但對於判斷當事人是否違反合同的附隨義務,並不能套用違約的歸責原則即嚴格責任原則,理由是:

第一,附隨義務與合同主義務產生的依據不同,附隨義務是基於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履行的一些義務,而且對方往往並沒有因一方當事人履行附隨義務而提供相應的對價,若對附隨義務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制,則造成合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失衡。

第二,實踐中,往往因第三人侵權行為而導致合同相對人違反附隨義務,致合同一方當事人損害的直接原因在於第三人侵權,對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對於因他人侵權行為而間接導致的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若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無疑有顛倒主次之嫌,對於合同當事人是極不公平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合同成立之後,當事人依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但是在購房合同當中或者是在其他型別的合同當中,都會存在著合同的附隨義務,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存在違約的話,也是可以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