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義簽訂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是否具有效力
未經他人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屬於無權代理的行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別人未經你的授權用你的名義訂立合同,這個合同對你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使用你名義的人自己承擔。然而,你如果願意接受這個合同,可以對該合同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就要承擔合同義務並享有合同權利。
然而,必須要注意,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代理行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表示否認或者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人有代理權的。比如,某人長期代理某公司與某相對人從事經濟事務。後該公司解除了對該人的代理授權,而未通知該相對人,該相對人也沒有理由知道此事。那麼,在代理授權解除後該人繼續以該公司名義與該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該公司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法律後果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對合同詐騙罪的認定需要注意三點:
1、是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不是在其它民事活動中,這正是合同詐騙罪區別於其它詐騙罪的地方;
2、行為人採用的是虛構事實或者隱匿真相的方式;
3、騙取他人財物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對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作出了規定,即採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這對於審判實踐幫助很大。
綜上可知,用別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如果未經他人授權,則很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一旦被發現,這樣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我們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身份和資質進行全面的瞭解,才不至於受騙,如果您不幸遭遇了以上事件,您可以諮詢本站周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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