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轉讓合同簽訂流程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汽車在我國現在是比較普及,在以前經濟不發達的時候人們的代步工具是自行車,但是現在汽車是非常受到人們的歡迎,有的時候汽車需要轉讓的話需要簽訂汽車轉讓合同,那麼汽車轉讓合同簽訂流程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 汽車轉讓合同簽訂流程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1、看車,主要是通過檢視外觀看看車輛是不是翻新過或出過事故等,重點看漆面的光潔度,看車身內部結構、底盤結構和發動機等是否有破損或油汙等。
2、試車,看完車以後要對車輛進行試乘試駕,親身體驗下車輛的具體的狀況,重點看車輛的配置是否完備、操作是否靈活、制動是否準確、是否有雜音等。
3、驗車,也就是看車輛的手續是否齊全,包括檢查賣主的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的登記證明、機動車號牌,車架號等。
4、首先擬定合同,然後雙方簽訂合同。
二、刑訴法對查封的規定還有哪些?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1、從概念上的認知角度而言,書證具有廣義與狹義的雙重屬性,狹義上的書證主要是指文書,即以書面文字材料為本質特徵的證明文書,而廣義上的書證則包括文書在內的可通過其客觀載體來體現特定思想內容的一切物質材料。在一般證據法意義上,書證是採用廣義的理解來對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書證在形式上必須是文字、符號或圖案等來記載或表達人的特定思想內容的物質材料,並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的思想內容,應按照通常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以此作為傳播資訊資源的必要媒體。
3、書證由於其所載現的實體具有明確的思想內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書證不僅內容明確,且形式上也相對固定,穩定性較強,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易於長期儲存。
5、書證具有物質性,基於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必須以反映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其存在的客觀載體。
6、書證具有思想性、客觀性、真實性、並與案件有關聯性。
綜上所述,書證、物證等證據是幫助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的重要證件材料,按照刑訴法142條規定,公安機關因為辦案需要,可以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股票賬戶、存款、基金份額等,查封凍結僅限一次。如果後期經過偵查,對某些與案件無關的物證排除,則應該及時解除對這部分物證、書證的查封和凍結。
首先小編可以告訴大家汽車轉讓合同的簽訂的前提是已經準備進行汽車的轉讓,所以第一步應當去看好汽車,然後再做相關的比較,最後一步才是簽訂合同,當然了簽訂合同的時候也需要注意合同的內容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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