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與格式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主要區別在合同形式不同。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區別如下:
1、要式合同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規定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就屬於要式合同。
2、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3、對於要式合同,雖然其形式必須是法定的,但其內容還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決定的。而格式合同則不同,雖然其形式沒有法定要求,但其內容卻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好的,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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