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能做清算組成員嗎?
一、法人能做清算組成員嗎
清算組成員是自然人,依公司具體形式有不同要求。我國公司法規定:
(一)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股東組成。
(二)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三)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作為清算組負責人
登出公司時,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為清算組負責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的,或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則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二)如果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則原則上不可以擔任清算組的負責人。
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不是股東就不能進入清算組,也就不能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如果該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過股東大會確定的,就可以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三、清算組成員的義務及清算期間的債權申報
(一)清算組成員的義務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期間的債權申報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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