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區別在於實際控制人可以不是股東,但是最終受益人一定是股東。從普遍意義上來說,公司最終受益人一般應該指的是股東,而且大部分公司會認為依據控股股東追溯到的實際控制人為最終受益人,當然,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管關聯、代持還是隱形股東,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誰是最終受益人,最終受益人就要承擔股東的責任。
二、最終控制人的條件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三、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
1.對公司的賠償責任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特定情形下對債權人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3、配合法院的調查詢問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4、被施以失信懲戒
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物件名單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對其實際控制人進行失信懲戒,並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責任
針對個別企業實際控制人為實施犯罪行為而設立公司,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實際控制人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實踐中有可能會判定企業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實際控制人可以不是股東,但是必須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則存在其他可以擔任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並且實際控制人一方面可以做出控制公司的決定,另一方面在公司出現問題的時候也要配合法院以及檢察院的調查,甚至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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