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與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應當一致嗎?
一、公司章程修正案與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應當一致嗎?
應當一致,公司章程修正案是指公司建立後,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是怎樣的?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名稱為:___公司。”
現改為:
2、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萬元。”
現改為:
3、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
現改為:
4、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
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6.要求用A4紙、字型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頁數多的可雙面,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的章程修訂案上必須有公司的全體股東簽名,並且公司在進行章程的變更登記時,是必須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供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的股東會的決議的,修訂後的章程就成為公司的現行為準則,原章程則歸於無效,還有就是章程中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都是可以更改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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