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檔案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檔案以及下列檔案: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檔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四)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檔案,並將該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檔案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階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通過上述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後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公司設立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簡單來說,上市公司其實是股票上市。上市公司的申請流程非常的複雜。並且還要去的證券交易所的授權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上市之後還要公佈公司所有關於股票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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