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署合同責任由誰承擔?
一、分公司簽署合同責任由誰承擔?
1、分公司簽署合同責任可能有分公司承擔、也有可能有總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對於分公司有營業執照的情形,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此時分公司需要先承擔一些責任。
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於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
二、註冊分公司需要哪些資料?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公司在成立之後,若是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設立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成立的時候,依法獲得了營業執照,或者是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可以簽署合同,在合同簽署之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畢竟分公司並沒有法人身份,最終的責任依舊需要由總公司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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