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實,總經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股東出資不實,總經理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總經理只要是屬於普通的職員就不會有任何的責任。
1、我國法律中規定,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應分為內外兩種:
內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足設立時認繳的出資額,並對其他已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外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在未足額出資的部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對於公司債權人而言,出資不實的股東的個人財產不足以彌補其差額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股東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3、對股東出資不實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範圍僅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不包括後來的入股股東。
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補足出資額和在未出資的範圍內承擔連帶的責任。當出資不實的股東的個人財產無法補足未出資的出資額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出資不實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加註冊資本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出資或出資不足,以及在出資後抽逃出資的行為。對股東出資不實行為目前我國公司法理論界很多人採用的是股東瑕疵出資的概念。
二、股東出資不實怎麼維權
1、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及時補繳不足部分,並要求出資不實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在公司中,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人合性較強的企業形態,股東與股東之間基於信任通過協議的形式將彼此牽連在一起。當一個股東不按承諾繳納出資時,信任關係被破壞的同時也給其他已經完全履行義務的股東帶來風險。當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得到清償時,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來讓公司的股東為其債權買單,而且公司法也明確給於了債權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如有股東出資不實時,可以主張其他股東在該股東出資不實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狀況導致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其他實際出資股東可能會獲得比出資不實股東更低的利益而承擔較高的風險。
2、足額出資的股東可根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
公司章程實質上是股東與股東之間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有關於出資等相關事項的公司發起設立的協議,以此來明確各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股東在公司成立後,一直沒有按照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就是對於股東之間義務的違反,當然應當對已經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實繳出資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額出資股東追繳出資或滿足條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取得股權,與公司形成實際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基於這一關係,公司就可以向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東主張債權,要求該股東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補繳剩餘的資本,並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因為公司只是法律上的擬製人,公司權利的實現是完全靠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的自然人來實現的,因此,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由此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東出資不實,這種行為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公司法,一般只要是屬於公司內部的股東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出資不實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繳納齊全,那麼就不存在有任何的責任,因而,作為公司的人員只要不是股東與公司內部的債務是沒有任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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