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法人代表怎麼產生?
一、 國有獨資公司法人代表怎麼產生?
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可以由國有企業的上級機關任命或是出資人國資委任命,也可以是在外聘請。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董事長可以由退休人員擔任。具體情況是:
1、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2、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係(委託代理關係)。
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檔案。
三、有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國有獨資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任命處理的,國有公司基於其實際的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公司運營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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