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有效嗎?
一、分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有效嗎?
有效,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構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只要該分公司是在其營業範圍內並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分公司在進行簽訂合同時,如這類相關的分公司擁有相關的營業執照的,相關的簽訂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但如果相關的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的,簽訂的合同不受我國的法律保護。這類企業沒有相關的營業資質,不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有哪些聯絡與區別?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排程、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單獨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單獨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三、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二)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三)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分公司可以自己名義訂立合同,這個合同上有效的,分公司的設立完全在總公司的支配下,分公司不具有單獨的法人地位,所以其產生的法律責任就由總公司來承擔,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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