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投資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一、隱名股東投資借款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這是最有利於雙方關係維繫的處理方法,有利於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復的矛盾。
2、調解。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1)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2)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3)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4、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一般歷時較久,但是費用相對較低。
二、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1、隱名股東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於公司的成立起因於隱名股東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股東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3、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一方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的,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其起訴主張享有股權或者享有股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因公司股東有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行為,公司債權人向名義出資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出資人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公司債權人將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6、未經他人同意以該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的,申請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承擔股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7、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8、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9、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檔案中的公司顯名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顯名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10、在上述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顯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11、名義出資人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出資人賠償因股權被轉讓所造成的損失。
12、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主張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的,如不能證明受讓人為非善意,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股東向公司借款或公司向股東借款,或者股東是向他人借貸之後才投資成為股東,這樣的情形都是比較常見的。但是不管哪一方是借款人,都是需要償還到期債務的,作為債權人的一方,需要將債務人書寫的借條保管好,以防止最後對方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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