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層代表股東與新股東談判是否允許?
一、經營層代表股東與新股東談判是否允許?
經營層代表股東與新股東談判是允許,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民法典》、《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擬設立的公司相關資訊
1、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5、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具體以工商部門批准經營的專案為準。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股東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甲方
乙方
丙方
1、利潤和虧損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時間:
(2)分紅數額: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如公司發展需要,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也可不分紅,全部利潤作為公司發展資金。
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
公司成立後,協議三方可自由轉讓股權,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經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需要增資擴股的,各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也可引入外部投資人。
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
(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
(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
(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2)、若清算後有剩餘,甲、乙、丙三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於經營層面的股東,他的權利非常的大,畢竟他是決定整個公司的一個發展的走向,而且如果有新加入的股東進入到公司來的話也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談判的,他們的主要內容就是僅僅圍繞著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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