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監事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了關於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的相應職責。公司分為兩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這兩類公司中,監事的職責大致相同,負責監督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等等行為。那麼公司法監事的職責具體是什麼呢?
監事職責
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主要職責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主要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建議;依法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費用由公司承擔)等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根據我國2005年對《公司法》重新修訂的內容,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成員人數有了具體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公司法監事的職責,監事的主要職責和主要職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資金較少,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只設立執行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則需要設立監事會。實際上,監事會相當於一個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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