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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內部治理怎樣比較合理

一人公司內部治理怎樣比較合理
一般的公司治理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三個機關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而一人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組成,這種唯一性直接導致了公司決策由股東壟斷,因此可能導致股東濫用決策權、決策不科學等不利情況出現。
為此,為在一人公司內部形成一種權力制衡,我們提出如下合理的建議:
1、委派執行董事及總經理。
一般說來,絕大多數一人公司的股東都會自己擔任公司執行董事,這樣就集公司的決策權及執行權於一身,為分散權力,可考慮委派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擔任執行董事及總經理;
2、設立監事會。
在公司內部能夠對股東權力及執行權進行監督的機構也就只有監事會,我們強調的是設立監事會,僅僅設一名監事力量上仍略顯薄弱,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同時,為了促使監事會能夠有效發揮監督職責,必須對監事會成員身份做出限制。首先,公司股東不得入選監事會成員,不得干預監事會行使監督權。其次,引入員工監事。再次,有條件的可考慮委託專業機構人士作為獨立監事。
3、建立財產登記制度。
對於一人公司,股東往往比較擔心財產混同問題,可建立合理的股東及公司財產登記管理制度,有效將各自財產進行區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標籤: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