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需要辦理什麼流程?
國有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需要辦理內部開會審議以及對出資人的審批,在經過內部的決議完成決議之後,才能夠進行一個股權的轉讓,這主要是因為我們國家規定股權是所有的人員在一起來進行共同經營,所以中間必須要存在著一個信任度。
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籤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股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沒有進行評估的,不影響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有關權利人主張補充評估並補足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受讓人因為須補足的差價款過高而主張撤銷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資訊披露、徵集受讓方。
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資訊,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披露的轉讓資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a.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b.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c.股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d.目標公司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資料;e.目標公司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f.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g.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國有公司或者是其他型別的公司,股東如果要想對於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的話,那麼必須要得到一個內部的決議,否則的話隨意進行轉讓給陌生人是不被允許的,主要還是要考慮到一個內部優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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