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有費用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股東名冊和股權變更有什麼關係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股東名冊應當包括法定內容,不包括此內容者不能稱為股東名冊。其法定內容有: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儘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
定義:股東名冊是確定形式上的股東資格的依據,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在與公司的關係中”視為股東。股權受讓人受讓股權後如果沒有在股東名冊上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公司,已如上述。由此可見,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對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利益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本部
分就將對與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相關的問題進行研究。
1、含義及宗旨
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僅指股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進行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廣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是指對股東名冊上的任一記載事項的變更,包括在保持股東同一性的基礎上進行的,股東住所的變更、轉移,股東改名等為理由的變更登記。本文僅討論狹義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即外國公司法上的所謂名義更換。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制度的宗旨在於,更加穩定的維持、管理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公司社團性的事務處理提供方便。因為在股東人數眾多、股權不斷髮生變動的公司中,如果沒有股東名冊及其變更登記制度,公司將很難處理其與股東之間的關係。
2、名義更換的程式
請求名義更換的請求權人因公司型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上市公司和按規定股份已經託管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託管機構在辦理過戶登記時同時完成,股權受讓人無須再向公司申請名義更換,就享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股份未託管但已發行記名股票的股份公司,記名股票的受讓人可以單獨請求名義更換,理由在於股票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即持有股票者無須證明自己是真實的權利人就可以被推定為合法的權利人。而有限公司和既未託管股份也未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則需要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一同申請名義更換。有限公司在股東名冊上更換名義後,尚須變更工商登記,而申請變更工商登記的義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須由公司承擔。
3、名義更換的效果
股權受讓人等股權的取得者,通過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即取得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公司也應該將名義更換後的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視為其股東,向其發放股息,派發新股,發出會議通知等。公司在為這些行為時,如果沒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並非實際上的股東,公司也可以免責。但是,如前所述,股東名冊僅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而沒有最終決定股權歸屬的效力,因此,即使進行名義更換也並非產生無權利者變成股東的設權性效力。
4、未更換名義的股東的地位
依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的受讓人如未進行名義更換,則不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不得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同時,即使受讓人未進行名義更換,受讓人仍具有實質上的股東資格,在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關係中可以主張股東權,前已述及。本部分主要討論兩個問題。一是公司能否將未進行名義更換的股份受讓人視為股東,二是受讓人受讓股份後進行名義更換前,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轉讓人)行使股東權而接受盈餘分配或者認購新股等利益時,該利益應屬於誰。
股東名冊之中記錄了股東的住宅身份資訊以及家庭相關資訊,對於股份進行變更的話,那麼股東名冊之中的相關變更的股權部分,那麼肯定是要進行一定的更新的。股權的受讓人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的話,那麼信任股東就不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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