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別是法律效力法律性質都有不同。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式,經登記機關稽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二、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公司登記方面也不同。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種公示和監督法律行為。公司登記在本質上仍屬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設立這一系列行為的最後一個階段,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聯絡是: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後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為。不妥之處在於其將公司成立與公司登記相混淆。公司登記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之行為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稽核和發照的行政處分行為;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一種確認具備公司法人人格的狀態,而不是一種行為,更不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
公司成立和設立在日常生活當中,普通老百姓經常掛在口中,但是並不覺得兩者有什麼區別,而在法律層面上兩者是存在著差異的。公司成立主要還是在於公司已經有了股東會符合法律規定完成了辦理的手續側重於這種狀態,但是設立的話是一種設立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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