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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可以離婚嗎?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精神病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因為夫妻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繫,成為了我們不得不關注的問題。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可以離婚嗎?

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可以離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權利。但是一方患有精神病,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能否離婚,法院判決是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

  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或者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若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

  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但沒有不如實告知的,屬於可撤銷婚姻,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第1079條列舉了應當准予離婚的幾種情形: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看作是評價一段婚姻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

  法官審理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時會慎之又慎,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時,也會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綜合考量,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