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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刑事律師普法,醉酒駕駛的標準是什麼?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隨著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擁有私家車的人越來越多,事故也隨之增加,酒駕是其中很大的一個原因,那麼你知道醉酒駕駛的標準是什麼,醉酒駕駛的標準是什麼,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瀋陽刑事律師普法:醉酒駕駛的標準是什麼?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解答】

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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