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低價酒穿上“名牌”外衣,2人制售假酒被判刑‖大竹縣律師
為牟取暴利,黑龍江大慶一男子採用“名牌”酒瓶灌裝低價酒的方式充當名酒銷售。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假冒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等註冊商標生產、銷售假酒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追究了被告人尹某和汪某的刑事責任。
出獄後異想著發財夢
被告人尹某曾於2015年2月25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2018年4月24日刑滿釋放。
出獄後,被告人尹某仍然不思進取,不務正業,遊手好閒,還想做著發財的夢。2022年5月左右,其在朋友圈看到出售假酒暴富的虛假訊息,於是其動起了“歪腦筋”。
低價酒灌裝成了名酒
很快,被告人尹某就行動起來,在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其從他人處購買的低價原酒、包材及加工裝置等物品,並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下,在吉林省扶余市一小區的平房內,採取用低價白酒灌裝入茅臺、五糧液等白酒瓶內的方式,製作假冒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海之藍、夢之藍、天之藍、水井坊等多種品牌白酒並對外進行銷售。大竹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縣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經核實,被告人尹某銷售金額共計144670元。
明知假冒購進還幫忙
而被告人汪某,系尹某的朋友,其在明知尹某製作、銷售的白酒為假冒白酒的情況下,為獲取利益,其仍購進白酒在大慶市內進行銷售。
同時為獲取運費,其幫助尹某在大慶市內向購酒者運送白酒。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汪某從尹某處購進白酒的銷售金額共計6035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汪某幫助尹某運送白酒的銷售金額共計28080元。
生產銷售商一同落網
2023年1月11日,尹某、汪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後,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尹某尚未銷售的假冒國窖“1573”6箱、五糧液90瓶、水井坊14箱、茅臺10箱、海之藍58箱、天之藍12箱、夢之藍35箱,貨值金額共計207322元;扣押了被告人汪某尚未銷售的假冒茅臺10箱、夢之藍7箱、五糧液14箱,貨值金額共計32230元。
經鑑定,上述扣押白酒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
“三合一”專審知產案件
鑑於這是一起涉及到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刑事案件,此案公訴至法院後,高新區法院高度重視,並採用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新模式,由刑事法官于濤擔任審判長主審此案,與民事審判庭法官和行政綜合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整個庭審過程流暢,秩序規範,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庭審中,二被告人認罪服法。
同類犯罪累犯被重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貴州茅臺、五糧液、夢之藍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到達三十萬元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汪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尹某系同類犯罪累犯,應對其從重處罰。尹某、汪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根據上述犯罪情節,法院遂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八萬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六萬五千元。
為發展注入了新動能
這只是高新區法院運用刑事手段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例。
據悉,自2022年5月1日起,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大慶市第一審一般智慧財產權案件。
為創新發展和公平競爭注入司法動能,大慶高新區法院大力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不斷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機制,持續深化司法懲戒立體化、協作全面化和服務精準化,通過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人合法權益和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達到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進而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說法:
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海之藍、夢之藍、天之藍、水井坊等作為全國著名白酒,以其持久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深受消費者喜愛,不少犯罪分子為牟利製假售假。本案中,被告人尹假冒知名白酒商標製假售假、被告人汪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影響合法企業的品牌形象,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危害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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