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時代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若干情形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正式施行,開創了我國法律保護擔保人合法權益的新時代。自此,債務人、擔保人合法權益保護得到強化。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相關文章,和大家做以下分享:
1、債權人與保證人非書面約定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2、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者主張權利,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3、債務人破產開始後,保證人保證期間已經屆滿,債權人在破產程式終結6個月後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4、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5、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保證期間過後,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的《催款函》上單純簽收的行為,不構成新的保證;
7、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而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9、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0、債權人欺詐保證人或債務人欺詐保證人、債權人知情的,保證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撤銷該保證行為;
11、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與保證人的保證並存時,保證人有可能免責;
12、擔保人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以外的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1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代表公司與非善意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14、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沒有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能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15、債務人借新還舊,新貸擔保人與舊貸擔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還舊的,新貸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16、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7、共同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無權要求其他保證人代為清償擔保的債務;
18、相互有追償權的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致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喪失追償權,其他保證人有權主張在其不能追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19、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超過該六個月期限後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20、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且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有權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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