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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成立要件

法律2.49W
股權質押的成立要件
股權質押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在判斷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我們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2、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物權法》第210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股權屬於物權的一種,持有股份的股東可以將其質押,這樣可以從銀行申請到貸款。股權質押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如果辦理成功,當天股權質押生效。應該注意,股權質押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比如股份可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