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法律對口頭遺囑的特殊規定

法律9.13K
法律對口頭遺囑的特殊規定
法律對口頭遺囑有什麼特殊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就口頭遺囑的形式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對其內容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或者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