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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院不當得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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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法院不當得利怎麼辦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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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起訴不當得利

對於法院怎麼起訴不當得利,流程如下:

一、立案標準

如果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若發現有其他基礎法律關係,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否則不予立案;若沒有其他基礎法律關係,即可立案。例如,甲借乙10萬元,後甲通過轉賬方式還給乙,乙查賬後將借條還給甲或丟掉,後甲告乙不當得利要求乙返還轉賬給其的10萬。如果法院發現甲乙之間存在借款關係,就不能以不當得利立案。

二、舉證責任

不當得利由四個要件構成: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關於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上述的前三個要件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第四個要件即“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爭議較大。一種觀點認為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由於第四個要件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從字面上看似乎是屬於消極事實,因此很多人偏向於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到底哪一種觀點更有法律依據呢

認為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於消極事實,原告無法舉證,應當由被告舉證;第二,被告是不當得利的獲利方,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的證據時間更接近,更容易舉證;第三,從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當得利的獲利方,應當就其獲利有法律上的依據進行舉證。

認為應當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的理由是:第一,雖然屬於消極事實,但原告並非一定無法舉證,因為主張的事實並非是客觀事實,原告也許是可以通過一些其他的證據來證明的;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來看,“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原告主張不當得利成立的構成要件,而法律對此並沒有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因此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第三,說被告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的證據時間更接近也並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錢,後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還了錢,被告見錢已經打過來即將借條還給原告,後原告以被告不當得利為由起訴,那麼被告就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舉證對其來說非常困難,此時原告卻更容易舉證。

這兩種觀點似乎各有各的道理,我認為導致不當得利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導致,比如原告不小心向被告賬戶打錯款;一種是由於被告的積極行為所致,如被告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原告的財產。我認為從公平的角度看,第一種情形應當由原告對於自己的過失進行舉證,即證明被告的獲利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第二種情形應當由被告舉證證明自己獲利是有法律上的依據。

三、判案依據

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舉證責任的分配,確定由原告還是被告舉證,在某一個證據處於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由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承擔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