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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締約過失是什麼

法律2.02W
所謂締約過失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1)締約過失行為違反的是前契約義務而非合同義務;(2)締約過失行為侵害了締約對方的信賴利益而非合同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賴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此種損失主要表現為一種費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補償,但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應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獲得的各種利益未能獲得(如利潤損失),這些損失屬於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而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範圍。(3)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損害賠償之債。一方必須給對方造成損失,才應負擔締約過失責任。(4)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法理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締約過失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簡稱:"惡意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簡稱"訂約欺詐");(3)洩露或不正當的使用商業祕密(簡稱"侵犯商業祕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