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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手續什麼時候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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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手續什麼時候終結
破產手續什麼時候終結
破產程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破產程式的終結,可能意味著破產程式預期目標的實現,也可能意味著預期目標的不能實現。
根據破產法的直接規定或條文字意,破產程式的終結事由有:
(1)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2)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
(3)債務人有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事由;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
(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
(6)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破產程式終結的種類。以上六種事由中,前三種發生於破產宣告前,第四種可以發生在破產程式期間的任何時候,最後兩種發生於破產宣告後。其中,依前三種事由終結破產程式的,除和解協議規定企業自願解散的外,債務人的法律人格不消滅,因而無須辦理企業登出登記。依後三種事由終結破產程式的,債務人的法律人格消滅,因而必須辦理企業登出登記。所以,破產程式終結可以分為兩類:維持債務人法律人格的程式終結和消滅債務人法律人格的程式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